买卖不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上海房产律师|房产纠纷律师
买卖不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买卖双方签订了居间协议,同时买方依约向卖方支付定金,卖方收取定金。但在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卖方因为种种原因(房价上涨、家人意见不一致、新房子没买成等等),卖方不想卖了,同买方私下协商,双倍赔付买方定金,合同解除。然而中介仍然不罢休,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向中介支付上下家双方的中介费。同时还拿出了合同依据,因为在中介制定的居间协议里约定了,如果因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中介承担违约金若干元(金额相当于双方的中介费之和)。
那么卖方此时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或违约金呢?有人认为,中介没有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无权来主张中介费。但违约金因为是三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的,有合同依据,应遵照执行。
其实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可见中介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无权主张佣金即中介费。
而其居间协议里制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中介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己方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义务,使得中介方无论是否促成交易,都能获得中介费或相当于中介费的报酬。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中介无权来主张中介费或者违约金。中介最多只能按照《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而这一必要费用通常指的是交通费、通信费等等,数额与中介费相比,只占非常小的一个比例。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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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1310120051128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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