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配房屋影响同住人资格吗?

  发布时间:2020-11-17 10:51:00 点击数:
导读:套配房屋是指: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原先分配的公房收回,而以一换一的方式另行分配一套公房。调配房屋是指:在不考虑原有居住情况的基础上,另行分配给当事人一套新的公房,一般新分配的房屋面积要比增配的房屋面积稍大

  套配房屋是指: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原先分配的公房收回,而以一换一的方式另行分配一套公房。


  调配房屋是指:在不考虑原有居住情况的基础上,另行分配给当事人一套新的公房,一般新分配的房屋面积要比增配的房屋面积稍大。


  增配房屋是指:由于原始受配房屋内引进新的户口(子女报出生、因结婚而将户口迁入等),房屋原有居住面积不足人均最低法定标准,而陷入居住困难的,并根据申请职工的工龄、职称、家庭人数等情况,单位根据居民的申请,在保留居民享有原始公房的情况下,另行增配一套公有房屋,以解决该户家庭居住困难的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调配与增配都是给当事人新分配一套房屋,而套配是采取一换一的方式;增配与套配和调配的区别在于增配的房屋面积一般是为了解决居住困难,因此一般增配的房屋面积较小。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中写道:“在涉及公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时,对“他处有房”的解释,限定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那么增配的房屋是否属于福利性质的房屋呢?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朱大爷有两个儿子,此前大家一直住在黄浦区贻庆街的一处由朱大爷承租的一处公房内。但是由于房屋面积小并且没有煤气卫生间等原因,增配了一处三泉路房屋,受配人为大儿子夫妻二人,租赁户名为大儿子的妻子。


  2018年贻庆街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一家人为了征收补偿款争吵不断,双方闹到了法院。


大儿子认为自己受配的房屋属于增配房屋,不属于获得过福利分房。而其他人认为大儿子已经受配了一处房屋了,不应该再来分贻庆街房屋的补偿款了。


  大儿子夫妻于1995年受配取得三泉路房屋,住房调配单上虽记明三泉路房屋分配属于增配,但因原住房在分配时之租赁户名系朱大爷,故新配房虽系增配,但鉴于新配房所记明之租赁户名系大儿媳,鉴此,对于新配房人员大儿子夫妻而言,三泉路房屋仍属国家福利分房,大儿子因受配三泉路房屋而实际享受国家分房福利。


  另外,大儿媳所购三泉路房屋产权系属大儿子与大儿媳两人之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虽登记予大儿媳一人名下,但实际房屋权利人系大儿子夫妻两人,大儿子夫妻通过购买公有住房产权而实际成为售后公房之房屋权利人,该情节亦应视为大儿子已经实际享受国家分房福利,不属于贻庆街房屋的同住人。


  黄浦区的另一个案例:徐A和徐B是姐妹,徐A的丈夫许某养育有女儿小许一人。徐B与丈夫朱某生有儿子小朱,小朱也与李某结婚生子。


  系争房屋原是许某的1988年的单位分房,后在2002年承租人变为了小朱。1993年时许某单位以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因,增配给许某另一处房屋,许某也支付了8000元。2019年小朱与动迁单位签订征收协议,约定征收款共计360万元。


  现在许某一家认为自己增配的房屋不属于福利分房,仍在系争房屋内属于同住人。一家也因此闹到了法院。


  法院裁判:系争房屋原为许某所在单位于1988年分配的结婚用房,原承租人系许某。许某所在单位又于1993年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由,增配了梅岭北路房屋。梅岭北路房屋虽为增配,但许某与徐A的上述行为表明事实上对梅岭北路房屋和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了分配,许某与徐A取得了梅岭北路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和产权,并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因此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小许虽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内,1993年获配梅岭北路房屋时亦未成年,但其当时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亦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并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因此我们通过这两个案例看出,虽然高院的研讨会写明增配的房屋不属于福利分房,但是根据我们搜索到的案例看出,一些法院认为获得增配房屋后的增配房屋,与原始分配的房屋具有独立性,也并无关联,因此增配房屋可以独立成为新的福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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