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动迁房?

  发布时间:2022-04-07 23:08:43 点击数:
导读:随着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其中离婚夫妻中一方带着与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再婚的情形也十分常见。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动迁与继承中的审判实践作出简要说明。顾某与前

随着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其中离婚夫妻中一方带着与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再婚的情形也十分常见。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动迁与继承中的审判实践作出简要说明。

顾某与前妻潘某于198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两人收养的养女小顾由潘某继续抚养教育,顾某每月支付小顾生活费20元。顾某后于1986年10月与孙某结婚,陈某1、陈某2为孙某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当时陈某1未成年,陈某2已经成年。此后,陈某1跟随顾某、孙某共同生活。2013年后,顾某、孙某与陈某1一家共同居住。顾某于2018年12月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当事人一致确认顾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顾某的主要遗产为两套房屋,上中路房屋原登记在顾某名下,2015年时申请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另一套房屋为2013年徐汇区对孙某、顾某两人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进行征收,被拆迁户基本情况一栏为孙某、顾某两人,安置了老沪闵路房屋一套,2014年4月15日,孙某签订了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了老沪闵路房屋。2014年9月13日,老沪闵路房屋核准登记在孙某名下。

现在小顾认为自己属于顾某的养女,有权分得顾某的遗产,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需要采取先析产再继承的方法,因此首先需要确定顾某的遗产范围。上中路房屋虽然在婚后转移至孙某名下,但不属于顾某与孙某两人对上中路房屋的产权性质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上中路房屋的产权性质应当仍为顾某、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份额应当系顾某的遗产。老沪闵路房屋虽然来源系孙某的老宅动迁,但动迁发生于婚后,且根据拆迁公司提供的相关拆迁档案,顾某系核定的拆迁人口之一,在老沪闵路房屋的认购单中,也注明顾某系被拆迁户之一,虽然最终核准登记在孙某名下,也不能改变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故该房屋中的1/2产权份额亦应当系顾某的遗产。

在确定顾某的遗产范围后,需要确定顾某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为顾某的配偶,孙某当然系顾某的法定继承人。陈某1未成年,且此后确实跟随顾某共同生活,陈某1在顾某晚年时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故陈某1与顾某之间应当形成了扶养与被扶养关系,故陈某1应当系顾某的法定继承人。陈某2因在顾某、孙某再婚时已经成年,故未在事实上形成与顾某的扶养关系,故不应当被认定享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小顾虽然早年未与顾某办理收养手续,但因为当时收养法尚未出台,确实存在未登记的事实性收养情形,且在顾某的离婚案件调解书中已经确认了小顾的养女身份,故对于小顾的法定继承人资格,法院予以认定。

在确定继承人范围后则需要确定各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比例。顾某晚年间与孙某、陈某1同住,也由两人主要照料,后事也系两人主要操持,因此法院认为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同住继承人予以适当多分,法院最终判决上述两处房屋由孙某、陈某1、小顾按份共有,孙某享有70%份额,陈某1享有20%份额,小顾享有10%份额。

对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只有形成继子女关系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而继子女与继父母必须存在扶养关系才能够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那么如何才能够被法院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主要通过以下几点:

1. 受扶养教育的必须是未成年子女或者是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如果是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则没有要求父母进行扶养的权利,因此不能够形成扶养关系。在上面案例中由于顾某与孙某结婚时陈某1尚未成年,而陈某2已经成年并且独自生活,因此陈某2不与顾某形成扶养关系;

2. 形成扶养关系的第二个条件是继父母必须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支持。如果没有办法符合上述条件时,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金额的经济帮助,也可以认定为存在扶养关系;

3.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建立在拟制血亲的基础上,而这也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扶养必须具有一定时间的最低时限。对于时限的要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中表明,此种扶养必须持续数年的时间,如果是几个月的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符合扶养关系存在的要求。

那么是否陈某2一定不能继承顾某的遗产份额呢?答案是不一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陈某2对顾某进行了赡养义务,并且顾某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根据法定继承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主张继承顾某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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