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商后大多数产权人签订的征收协议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2 16:22:57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王大爷是虹口区虹镇老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争房屋是私房。2011年王大爷去世,系争房屋由其子女共五人继承,共同所有。2015年7月系争房屋划入被征收范围,2018年7月31日除大女儿外的其

案情简介

王大爷是虹口区虹镇老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争房屋是私房。2011年王大爷去世,系争房屋由其子女共五人继承,共同所有。
2015年7月系争房屋划入被征收范围,2018年7月31日除大女儿外的其他四个子女确定由大儿子作为签约代表,2018年8月2日,大儿子承诺,为确保该户征收补偿利益不受损失,其愿意作为代理人代表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再申请调解或起诉。同日,虹口房管局与大儿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其中约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约500万元,另有各类补贴合计约130万元,2018年8月9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征收地块达到85%的协议生效比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2018年9月29日,虹口区旧改基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被征收户的征收补偿分配事宜进行调解,除大女儿外的其他四名子女一致同意:优先保留1,429,896.20元至征收事务所,若大女儿通过调解或诉讼主张征收补偿款最终所得款项小于1,429,896.20元,则扣除后余款由四位子女均分,若大于1,429,896.20元,则不足部分有四位子女共同承担,与他人无关;扣除优先保留款后的补偿款由二女儿、三女儿、小女儿各得1,420,000.00元,余款均归大儿子所得。后除大女儿外的四名子女相继领取征收补偿款。现大女儿认为被告未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测绘面积予以补偿,未重新进行评估,未给予产权置换,侵犯其权益,故将虹口区房管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大儿子与征收单位签订的征收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被征收房屋土地证所载明的权利人王大爷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亡故,虹口区房管局将其子女即原告和其他四名子女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并无不当。经调解,本案被征收户就签约代表未能达成一致,故虹口区房管局与除大女儿外的四个子女一致推举的大儿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二女儿、三女儿、小女儿也未就该协议提出异议,可见该协议的签订及其内容符合被征收房屋五分之四共有产权人的意思表示。虹口区房管局经测绘后,结合本案被征收户取得的修建许可,虹口区房管局按照测绘面积作出补偿并无不当。

  虹口区房管局根据大儿子的选择,对本案被征收户予以货币补偿而未予以房屋产权调换,并未损害该户的征收补偿利益。综上,虹口区房管局与本案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于法无悖且已经履行,四名子女亦为原告保留了相应补偿款并作出承诺,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大女儿的诉讼请求,后大女儿又提起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律师分析
  从协议的签订主体来看,首先,大女儿已被列为《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协议本身并未剥夺大女儿的受补偿权利。其次,因被征收人家庭内部未能对协议的签订达成一致意见,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先后两次组织各方前来协商调解,社区自治组织亦派员参加了协调会议。但被征收人家庭内部仍未能达成一致。而除大女儿之外的其他共有人均同意委托大儿子作为签约代表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事宜签订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为保障房屋共有产权人及户籍在册居住人员的补偿权益不因签约日期的拖延而受损,由大女儿之外的其他共有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具有合理性。且从被征收户各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人中并未遗漏大女儿,即大女儿作为被 征收房屋共有人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从征收补偿过程来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也是为了使被征收房屋户的补偿利益最大化,房屋共有人的利益实际是一致的,大儿子等其他共有人既无恶意针对大女儿的利益驱动,也不具有恶意损害其利益的情形。故大女儿就签约主体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因此大女儿认为补偿内容不合法影响其权益,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最终也被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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