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中适用家事代理权吗?

  发布时间:2021-11-15 23:41:04 点击数:
导读:在征收案件中,家庭成员间为了避免对于征收款的分配产生矛盾,有些家庭会签署家庭协议以此完成对动迁款的分配。但是因为家庭人数众多,有些时候会由家庭中的一人代替其他成员进行签字,那么此时的家庭协议是否会因为部

在征收案件中,家庭成员间为了避免对于征收款的分配产生矛盾,有些家庭会签署家庭协议以此完成对动迁款的分配。但是因为家庭人数众多,有些时候会由家庭中的一人代替其他成员进行签字,那么此时的家庭协议是否会因为部分人员没有签字而无效呢?今天我们通过最新的一个判决来看一看。

 

丁某有四个子女,此前一家人居住在松江区的一处由丁某承租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内。2019年系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丁某作为签约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协议,约定征收款合计170万元。但是由于子女之间对于征收款的分配一直没有办法达成合意,因此丁某和四个子女在居委会的调解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所有的动迁款留足购房部分,其余由子女四人均分。但是现在小儿子丁A的妻子和儿子提出自己并不同意这份调解协议书,丁A妻子在签订协议书时候在场但并不同意此分配方案,也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丁A的儿子并不知晓签订了此份协议书,并且两人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丁A并没有代替其妻子和儿子签订调解协议的权利,因此此份协议书侵害了两人的利益,主张调解协议无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丁某及其他三个子女则认为系争房屋原本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1992年丁A以系争房屋的一间(约20平方米)置换了另一处房屋,因此导致系争房屋还剩下七十平方米左右,且置换的房屋此次也一同拆迁。丁A一家三口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三人并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其余三个子女已经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已经做了妥协。

第一个问题在于丁A的妻子和儿子是否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丁A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其仍然享受到了另一处房屋的拆迁利益,可见确定同住人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仅在于户籍,而应结合居住情况等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因此法院认为自丁A一家置换并搬至置换后房屋后,其一家已不再具备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丁A的妻子和儿子拆迁利益亦不在系争房屋内。



第二个问题是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在居委会的召集下,丁某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与其子女签订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并非丁A的妻子和儿子主张的无权处分。现丁A的妻子和儿子未提供证据证明丁A在签订该协议时受到胁迫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反而丁A陈述其当时想大家都拿一点就算了,足见丁A当时对其签订涉案调解协议后果具有充分认知,故丁某等四人及丁A签订的涉案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丁A的妻子和儿子未提供证据证明居委会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对于丁A妻子与儿子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涉案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及其他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综上应认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退一步而言,即便丁A的妻子和儿子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丁A的妻子和儿子主张丁某等四人及丁A在丁A妻子明确反对、丁A的儿子对此不知情情况下仍然签订涉案调解协议,系通过合法形式掩盖侵害丁A的妻子和儿子合法权益的目的,主观上属于恶意串通。对此应认为,其一,丁某等四人及丁A签订涉案调解协议时丁A妻子全程在场、参与、知情,即便如丁A的妻子和儿子所言丁A的妻子和儿子在系争房屋内享有拆迁利益且丁A妻子曾经反对涉案调解协议,但最终的结果是丁A自愿在涉案调解协议上签字。按照当地习俗及常理,该签字行为应当视为丁A行使了家事代理权,已对丁A的妻子和儿子在系争房屋内权利处分完毕,该行为法律后果应由丁A的妻子和儿子承受。否则,丁A完全可以通过不签涉案调解协议的方式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其二,一般而言,拆迁安置是家庭重大事项,丁A之子倘若对此毫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即便如其所言于2020年下半年才知晓此事,也仅能说明丁A夫妇认为无需告知儿子并与之讨论或者丁A之子同意由父母处理此事,从而更加能够印证丁A在此事之上具有家事代理权;其三,就涉案调解协议本身内容而言,并不存在明显减损包括丁A的妻子和儿子利益在内的丁A一家利益之情形,且丁A的妻子和儿子未就此提供证据佐证。因此,丁A的妻子和儿子该项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驳回丁A的妻子和儿子的诉讼请求。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签订是各方当事人在居委会的主持下进行,丁A妻子在现场对协议书的内容明知,丁A亦表示其虽受到丁A妻子的指责仍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从现有证据看,《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丁某就其所在的系争房屋动迁所得利益在其家庭内部进行的分配,无证据证明该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应予认定合法有效。驳回丁A妻子和儿子的上诉。

律 师 说法

如果家庭或者调解协议仅有部分当事人签字,我们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及是否有效。本案中调解协议书是丁某及四个子女共同签订,丁A的妻子同时也在场,并未刻意排斥、剥夺任意一名子女的征收利益,甚至增加了丁A一户征收利益,其他家庭成员有理由确信丁A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具有家事代理权,因此难以认为调解协议侵害了丁A妻子及儿子的权益。但是如果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丁A并不在场,也并未保留丁A一户的征收利益,那么此时签订的调解协议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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