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江浦路越江隧道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张峥嵘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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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府房征[ 2017 ]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杨浦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江浦路175号(部分),江浦路231号(过街楼)、233—241号(单号);江浦路210号—290号(双号),江浦路214弄1—3号(连号),江浦路248弄1—5号(连号)、7号、8号、34号、35号(1室、8室、9室),江浦路268弄1—4号(连号)、13号;龙江路208—212号(双号)、214号(部分);丹阳路1号—15号(单号)、60号(部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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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1310120051128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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