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时享受过动迁,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我们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中对于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倾向性意见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案例一:(2021)沪02民终1928号
胡某15岁时在其父亲承租的公房拆迁时,被作为引进安置对象予以安置。一审法院认定:胡某属于已享受了住房福利,依法不应再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胡某上诉认为他于未成年时在公房拆迁中享受的安置利益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他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多年仍可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分得征收利益。
二审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在房屋拆迁中享受的利益并非依附于父母而是独立享有,故一审法院未认定胡某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并无不当。本院对胡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二:(2021)沪02民终2253号
2001年案外人成某承租的复兴中路XXX弄XXX号公房拆迁,被安置人包括成小某(独)。一审认为:成小某因公房拆迁而被认定为安置人,彼时成小某未成年,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父母的居住利益,故不应认定为他处有房。
而二审则认定:现有证据证明成小某在他处公房拆迁中被认定为安置人员,故成小某已享受过拆迁安置,不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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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1310120051128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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