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律师大逆转,上诉追回180万

  发布时间:2019-05-13 09:27:54 点击数:
导读:动迁律师大逆转,上诉追回180万张峥嵘律师13818784511去年7月,张峥嵘律师遇到了一个特别的案子,这是一个动迁款分割的案子正准备上诉。上诉人为倪伯伯一家,倪伯伯一审委托了其他律师,然而一审结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

动迁律师大逆转,上诉追回180万

张峥嵘律师13818784511

去年7月,张峥嵘律师遇到了一个特别的案子,这是一个动迁款分割的案子正准备上诉。上诉人为倪伯伯一家,倪伯伯一审委托了其他律师,然而一审结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如今二审是本案的唯一机会,于是倪伯伯找到了在动迁案件中富有经验的张律师。

父亲过世,遗留公房惹纷争

原房屋是倪公公生前承租的公租房,他是倪伯伯与倪阿姨的父亲。老人过世后,这套公租房动迁,由倪伯伯作为代理人与征收事务所签订协议。被征收时,倪伯伯一家三口以及倪阿姨母女共五人户籍在册,一审法院认定五人都为共同居住人可获取动迁利益。但是倪伯伯一家却愤愤不平,仿佛遭受了极大的委屈。

据倪伯伯说倪阿姨自结婚迁出户口后从未在动迁的房屋中居住过,之后以照顾父母为由将户籍迁入动迁房屋,实际没有照顾过父母一天。当时倪伯伯在东北知青,多次收到父母孤独在家无人照顾的信件才决定返沪照顾父母。从此两人关系僵化。甚至在2008年,父母去世后,倪阿姨母女还主动起诉过倪伯伯一家,要求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后自行撤诉,激化了双方矛盾。此次动迁,倪阿姨母女再次起诉倪伯伯要求获得动迁利益,令倪伯伯十分气恼,而且倪阿姨母女确实不应当作为房屋的同住人。

一审失利,全部证据遭排除

在一审过程中,倪阿姨自称过去曾经住在该房屋中,后于80年代因结婚搬至北苏州路男方家居住且户口迁入。婚后育有一女戎某,其女于北苏州路房屋中报出生。随后其一家三人搬至沽源路房屋居住。倪阿姨母女自称其于1988年因女儿读书搬回动迁房屋居住并迁回户口,于1999年才搬出房屋。倪阿姨在庭审过程中还找了两个证人进行佐证。

在该案中倪伯伯也准备了不少证据,找到了沽源路房屋的调配单,上面显示因结婚居住困难增配房屋,调配人口为一男一女;还准备了居委会的居住证明,证明倪阿姨母女没有实际居住且人户分离。那时倪伯伯与他的一审律师都以为证据充分。谁知法院的判决却出乎了他们的意料。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沽源路房屋为倪阿姨的福利分房,且居委会的证明不能证明较早时间的居住情况,因此认定倪阿姨母女为共同居住人,可以取得动迁利益。

二审逆转,否定两人同住人

一审失利后,张峥嵘律师代理了本案的二审。在仔细分析案情以及了解事实后,张律师发现倪阿姨与其丈夫于98年诉讼离婚,判决中写明女儿戎某随倪阿姨生活,倪阿姨与女儿居住在沽源路房屋中。但是倪阿姨于08年又与其丈夫复婚,随即又协议离婚,此时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张律师认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倪阿姨母女对沽源路房屋享有居住权;而且两人在一审中自述其于1999年搬出系争房屋。即两人虽在系争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但户籍再次迁入后并没有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且他处有房,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在二审庭审中,张律师充分阐述了倪阿姨母女对公房的居住权会随户籍迁移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来享有居住权的倪阿姨母女在户籍迁出又迁入后,因没有实际居住的事实,而没有恢复居住权,且有生效判决确定在他处享有居住权,公房居住权不能重复享受等观点。

最后二审法官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在判决中写到倪阿姨自2008年与其前夫复婚后又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归其前夫所有的行为,是倪阿姨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倪阿姨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因上述处分行为导致的居住困境不能成为两被上诉人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正当理由。因此倪阿姨母女两并非案件的共同居住人。在本案中倪伯伯基于亲情仍然愿意支付倪阿姨一个“人头费”。

拿到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喜极而泣。由于张律师的代理,本案结果完成了逆转,减少了当事人180余万元的损失。倪伯伯一家十分感谢张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以及努力,称赞张律师简直是力挽狂澜。多次感叹一位富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对于案件的帮助是如此巨大。

本文出现人物均为化名,本文仅供大家参考,个案都有自己独有的案情,不可生搬硬套。具体问题还是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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