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征收中产权人与户籍人员的分配原则--上海动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10:56:37 点击数:
导读:之前就说过,公房与私房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有很大区别。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进行分配,而同住人的首要条件就是具备在公房内的户口,或者说,户口是取得公房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取得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前提条件。然而私房由于其具备完全产权,产权人享有对房屋的绝对权利,产权人与户籍人员的地位完全不对等,产权人可以没有户籍,但当然地能取得拆迁补偿,而户籍人员却并不当然地对房屋具备居住的权利。这就影响到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与一般人理解的可能存在很大出入。

私房征收中产权人与户籍人员的分配原则

 张峥嵘律师

    之前就说过,公房与私房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有很大区别。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进行分配,而同住人的首要条件就是具备在公房内的户口,或者说,户口是取得公房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取得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前提条件。然而私房由于其具备完全产权,产权人享有对房屋的绝对权利,产权人与户籍人员的地位完全不对等,产权人可以没有户籍,但当然地能取得拆迁补偿,而户籍人员却并不当然地对房屋具备居住的权利。这就影响到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与一般人理解的可能存在很大出入。

    按照目前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私房的征收补偿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按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即所谓的“数砖头”,补偿数目的多少与人口完全没有关系。另一种是房屋面积+居住困难户保障,即所主谓的“数人头”,亦有说是“数砖头”和“数人头”相结合。

    无论哪一种补偿方案,产权人的利益首先要得到保障。因此产权人可以取得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即除奖励补贴以外的补偿部分。

    在“数人头”的补偿方案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对象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以及相应的奖励、补贴。而居住困难户保障对象即可能是此处的户籍人员,也可能是因婚姻关系而认定的非户籍人员。也就是说户籍可能是一块敲门砖,但最终并不以户籍作为评判标准,而是以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在“数砖头的”的补偿方案中,即不存在居住困难户保障的情况下,户籍人员能取得征收补偿吗?《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即71号令中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而房屋使用人,指的是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实际居住在私房内的人员才有权利取得安置。而实际居住与户口也不是同等的概念,有户口而不实际居住的人员没有补偿,实际居住即使没有户口也可以得到补偿。

    如果私房内没有人居住,那么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还有各项奖励补贴等也都由产权人来进行分配。

    所以私房的拆迁补偿款分配中,户籍人员并不当然能取得拆迁补偿,只有符合上述的相关条件才有资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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