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155街坊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04 13:40:36 点击数:

虹口区155街坊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

为充分尊重广大居民的旧城区改建意愿,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将对虹口区155街坊组织开展旧城区改建工作。目前,本地块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弄地,南至漂阳路,西至哈尔滨路,北至辽宁路。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将从201864日起至2018611日止,组织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开展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我们将向被征询人发放《虹口区155街坊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单》,请持合法有效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的居民积极配合,认真填写征询单并按时提交。我们将在2018613日前公布意愿征询结果。

望居民们大力支持我们的工作,并珍惜自己的权利。

办公地址:天水路173号公示室

接待、办公时间: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晚上:1830-2000

 

上海市虹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61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虹口区155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虹口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弄地,南至深阳路,西至哈尔滨路,北至辽宁路。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1861日至2019531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61

 

 

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院对于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纠纷,法院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货币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冻结资金。

上一篇:康桥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下一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547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