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同住人之间的二三事
离婚与同住人之间的二三事
动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次我们讲述一下动迁前或者动迁时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很多人提到离婚,马上想到的就是柏阿姨说的那句你们这样是不对的。离婚本来就很难,当遇上了动迁,那更是难上加难。本次选取了三个特殊的小案例与大家分享,离婚真的是不容易啊!
一、离婚与户口
李某与庞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自行解决居住,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想不到没几年房屋要动迁了。此时房屋里住的是庞某的堂兄弟与其姑妈王某。承租人为姑妈王某。
李某、庞某一合计,虽然离婚了,但是户口在啊!于是向王某主张自己的动迁利益。庞某暂且不提,李某离婚后还能是同住人么?
法院认为李某虽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与庞某离婚后,与该户已无任何人身依附关系,之前依据婚姻关系而获利的同住人身份,亦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仅存一个空挂的户籍而已,且原告李某在离婚时已表明自行解决居住,故不属于同住人。
二、离婚与抚养权
这个案例就不同了,毕竟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房屋是女方郭某家承租的公房。郭某与孔某诉讼离婚,确认儿子小孔归孔某抚养,并且当庭约定孔某及小孔的户口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迁走;逾期迁走,如果动迁,则动迁利益与两人无关。
离婚后孔某的户口迁走了,小孔的户口仍在房屋中。之后不久房屋果然动迁了。此时动迁房屋内郭某只有一个户口,刚好小孔的户口没有迁走。计上心头,郭某与孔某开始变更抚养权诉讼,确认小孔随郭某共同生活。此时小孔户籍在册,归母亲抚养,是否就属于同住人了?
法院认为适时系争房屋早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并办理腾房。小孔居住问题有生效文书已经明确,即便其投靠母亲或曾经居住过系争房屋,也系母亲出于亲情照顾,该事实不改变其实际居住问题,也不因为其曾经居住而取得居住权。
三、离婚与认可
第三个案例就更为特别,部分情况与第一个案例一样,但是结果却不一样。陈某与纪某结婚后,两人与陈某的母亲一起获得分房。陈某与纪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协议中确认双方住房自行落实解决。也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然而纪某的户口依然在房屋中,不过人却在外面租房。唯一一点不同的却是之后该户申请了廉租住房补贴,里面有纪某的名字。
法院认为:纪某离婚后自行在外解决居住问题,系陈某、纪某就离婚后对住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故纪某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以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标准,所获的租金补贴为家庭自行租房以解决居住困难为目的。适时,户籍记载在册人口为三人,即陈某、纪某与季某某,故作为承租人的陈某仍自认纪某为同住人,同意纪某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纪某名义所获政府补贴,视为解决陈某(户)共同居住之困难。但纪某所得安置补偿款应区别于其他同住人。
动迁离婚的情况千变万化,本文只是选取了几个特殊的案例与大家分享,遇到相应的状况还是应该咨询律师。比如第一个案例与第三个案例之间,虽然看起来很像,但是因为一些细节的不同,结果却大大不同。在法律问题方面应当明确,如果似是而非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希望大家能够注意。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张峥嵘律师
咨询热线:
13818784511
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13101200511280879。
咨询热线:13818784511,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楼(地铁二号线陆家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