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买婚房产权仅登记女友名-上海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1-03-14 20:55:28 点击数:
导读:出资买婚房产权仅登记女友名分手后男方夺回房产但被判支付女方折价房款41万元为讨得妻子的欢心,陈刚不顾母亲的极力反对,仍将母子出资购买的新房产权登记在女友莎莎一人的名下。然而万万没有想到,这对恋人却在进…

出资买婚房产权仅登记女友名

分手后男方夺回房产但被判支付女方折价房款41万元

    为讨得妻子的欢心,陈刚不顾母亲的极力反对,仍将母子出资购买的新房产权登记在女友莎莎一人的名下。然而万万没有想到,这对恋人却在进新房前一刀两断。

    为了主张这套200多平方米、价值400多万元的房产权利,陈刚母子将莎莎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所涉房产归陈刚母子所有、但应支付折价房款41万元给莎莎、莎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一审判决。

产权登记在女友一人名下

    早些时日,陈刚夫妻关系不佳,闹离婚已有时日。陈刚为寻找更合适的爱人,经过努力,终于觅到小自己近10岁的姑娘莎莎。两人一见如故,没有半年两人就谈婚论嫁了。陈刚有了新人,与前妻毅然离了婚。

    正当陈刚沉醉于再当新郎之际,传来了 “丈母娘”口信: “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尽管手头尚有积蓄,但用于买房子还有很大差距。陈刚与母亲商量,母亲想借此机会一并改善居住环境,希望儿子婚后能和自己住在一起以方便相互照顾。为此,陈刚考虑购买一套复式房,首付款由陈刚母子共同出资,但贷款部分由陈刚偿还。房产证上须将陈刚母子和莎莎3人列为共同产权人。

    “丈母娘”得知这一方案后不悦,表示: “莎莎年龄尚小,工作不稳定”,并坚持要将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双方的婚姻由此蒙上阴影。钟情于莎莎的陈刚背着母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陈刚母亲不知情,仍与陈刚一起支付房屋首付款及每月贷款。

男方诉至法院讨产权

    房子买好后,陈刚和莎莎并没有立即结婚,而是在恋爱中进一步 “培养感情”。在这 “培养感情”的一年多时间里,却节外生枝出了意外。据陈刚说,从2007年起,莎莎离开上海去了澳门并与他人同居。陈刚获知此情,以莎莎欺骗玩弄自己感情、以色相骗取钱财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由于房产问题没有解决,陈刚母子将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购新房归陈刚母子所有,莎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手握房产证的莎莎当然不同意,称双方分手的原因是陈刚另觅新欢所致。莎莎坚称新房由自己出资购买,曾向陈刚母子借过部分钱款,现愿意归还。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莎莎先是坚持认为新房大部分钱款由自己支付,陈刚母子虽有部分出资,但要么是赠款,要么是借款。对此,陈刚提出对莎莎进行测谎。莎莎改口说新房的主要交易都是由陈刚母子和自己一起进行的,包括看房、交易等都亲自到场。虽然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房款是陈刚母子支付的,自己只支付过3至4万元。然后,莎莎话锋一转:“所有房款,陈刚母子曾经表示是送给自己的。”原因是双方在恋爱期间,陈刚有过错,所以作为补偿将钱送给本人。

    陈刚母子对莎莎所出过3至4万元费用的陈述断然否认,称所有房款及费用都由自己支付,同时对莎莎的其余陈述也均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女方贡献较小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刚母子及莎莎出于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在陈刚和莎莎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新房,故房屋原则上应为三方共有。不能因房屋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而归莎莎所有。现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终止,陈刚母子要求明确所有权并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对上述房屋的分割,因双方没有相关协议,故应当从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合理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确定各自份额。鉴于房屋的实际出资方为陈刚母子,陈刚母子更需要上述房屋,故可归陈刚母子所有。关于莎莎应当享有的份额,应从购房款实际出资由陈刚母子筹集,以莎莎名义所贷款本息也都由陈刚母子实际归还等情况综合考虑。因莎莎对房屋的贡献较小,且在诉讼期间存在虚构出资事实的情节等方面合理考虑确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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