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私自转移房产,合同被判无效-上海离婚房产律师

作者:罗雨菱 韩根南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1-06-15 14:35:27 点击数:
导读:  前妻刘霞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属于共同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母亲。离婚后,前夫柳云将前妻母女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四分之一房产份额。昨日,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刘霞给付柳云在彭浦新村房屋四…

  前妻刘霞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属于共同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母亲。离婚后,前夫柳云将前妻母女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四分之一房产份额。昨日,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刘霞给付柳云在彭浦新村房屋四分之一所有权的折价款人民币17.5万元。

去年2月26日,柳云与刘霞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未涉及彭浦新村房屋的产权分割。同年3月20日,刘霞母女俩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刘霞将彭浦新村房屋的产权转让给自己母亲苏某,房价人民币18万元,建筑面积33.28平方米。同年3月30日,苏某取得彭浦新村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柳云知晓后,遂将前妻母女俩诉至法院。 8月30日,法院判决 彭浦新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0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11日,柳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刘霞给付彭浦新村房屋四分之一的折价款。因双方对彭浦新村房屋的价值意见不一,经柳云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彭浦新村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房地产市场价值人民币7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霞已经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原告要求将系争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予以折价,尚属合理。 (罗雨菱 韩根南)

上一篇:待动迁私房的遗产继承-上海动迁律师 下一篇:婚前房产登记在女友名下 离婚前确认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