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从事代书遗嘱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15 15:58:13 点击数:
导读: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司法局送达沪徐法建[2010]第8号《司法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该院在审理多起遗产继承纠纷中发现,一些法律工作者甚至部分律师在有偿从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有失规范。一旦涉讼,…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司法局送达沪徐法建[2010]8号《司法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该院在审理多起遗产继承纠纷中发现,一些法律工作者甚至部分律师在有偿从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有失规范。一旦涉讼,当事人对遗嘱的效力争议较大。具体情形如下:

1、见证人兼做代理人。之前作为见证人参与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并签名,涉讼后又以一方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引发对方当事人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

2、代书人代签具名。既代书遗嘱,又代替遗嘱人本人签名。

3、捺印人存有争议。代书遗嘱上一般除遗嘱人私章外,还留有一个按印指纹,但由于过程不明,涉诉时当事人经常为指纹的真实性产生争议。

4、立遗嘱过程不明。大部分代书遗嘱过程没有影像资料予以佐证,个别有的也未能明确反映订立过程。

为此,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事遗嘱见证、代书工作的培训及管理。在遗嘱见证、代书工作中,严格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应充分尊重遗嘱人对遗产处分的权利,让遗嘱人本人充分表述其对遗产的处分意见。

2、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办理代书遗嘱,见证遗嘱的过程中,应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注意呈现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画面质量,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3、对于无书写能力的遗嘱人,如需捺印,应提供无争议的对比样本,如公安部门采集的指印,并在遗嘱中注明遗嘱人所按指印的具体手指,以便于发生争议时进行比对鉴定。

 

    律师按:律师见证与公证有一定区别。公证处收费相对便宜,而且具有不可质疑的公信力。一般情况下,客户第一选择应为公证。某些情况下,不能或者不适宜进行公证的,可考虑委托律师见证。比如涉及到尚未拿到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公证处不予公证,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遗嘱或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律师见证,可以使相关文件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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