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上海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4 11:07:1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闸府房征[2013]00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闸府房征[2013]00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晋元路,南至光复路、西至乌镇路、北至新疆路、蒙古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晋元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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