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协议与部分同住人签署,协议被判无效

作者:张峥嵘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10 11:22:09 点击数:
导读:静安区67街坊旧区改建中,有一户大田路居民,公房为过世的父亲遗留下来,有两张承租卡,分别为底层和二层櫊两个部位,使用面积分别是26.1和12.1平方,承租人都是父亲。本户还有两本户口本,一本是二儿子一家四口,一本…

 

静安区67街坊旧区改建中,有一户大田路居民,公房为过世的父亲遗留下来,有两张承租卡,分别为底层和二层櫊两个部位,使用面积分别是26.112.1平方,承租人都是父亲。本户还有两本户口本,一本是二儿子一家四口,一本是大儿子父子和三儿子三人,户口本上未明确对应部位。房屋本来由二儿子一家和三儿子共同居住,二儿子一家居住在底层,三儿子居住在二层櫊。几年前,因为两家人矛盾冲突,二儿子一家搬出在外租房。

2013房屋征收开始后,大儿子和三儿子擅自把底层部位的征收协议给签了,补偿金额240余万元,仅把面积为12.1平方的二层櫊部位留给二儿子签署。两处房屋面积相差一倍,补偿款相差70余万,人员数目也有不同,如果分开签署自然会损害二儿子一家四人的合法权益。

张峥嵘律师代理二儿子一家提起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征收协议无效,理由即是:一、违反了房屋征收补偿关于签订主体的规定。因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应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的承租人或公房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而本案各同住人未就签约主体协商一致。二、部分同住人与区房管局签署的底层部位的协议,排除了二儿子一家对底层部位应享有的补偿利益,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而在这其中,区房管局未尽注意义务,未就签约主体是否协商一致进行审核,存在过错。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依法确认上述征收协议无效。

 

关联案例《房屋征收协议因重大误解签订,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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