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协议与部分同住人签署,协议被判无效
静安区67街坊旧区改建中,有一户大田路居民,公房为过世的父亲遗留下来,有两张承租卡,分别为底层和二层櫊两个部位,使用面积分别是26.1和12.1平方,承租人都是父亲。本户还有两本户口本,一本是二儿子一家四口,一本是大儿子父子和三儿子三人,户口本上未明确对应部位。房屋本来由二儿子一家和三儿子共同居住,二儿子一家居住在底层,三儿子居住在二层櫊。几年前,因为两家人矛盾冲突,二儿子一家搬出在外租房。
2013年房屋征收开始后,大儿子和三儿子擅自把底层部位的征收协议给签了,补偿金额240余万元,仅把面积为12.1平方的二层櫊部位留给二儿子签署。两处房屋面积相差一倍,补偿款相差70余万,人员数目也有不同,如果分开签署自然会损害二儿子一家四人的合法权益。
张峥嵘律师代理二儿子一家提起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征收协议无效,理由即是:一、违反了房屋征收补偿关于签订主体的规定。因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应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的承租人或公房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而本案各同住人未就签约主体协商一致。二、部分同住人与区房管局签署的底层部位的协议,排除了二儿子一家对底层部位应享有的补偿利益,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而在这其中,区房管局未尽注意义务,未就签约主体是否协商一致进行审核,存在过错。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依法确认上述征收协议无效。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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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1310120051128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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