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的性质一定要明确--上海房产律师|房产纠纷律师
购房定金的性质一定要明确
很多人知道购房过程中有一个定金,往往是在签订居间协议,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支付,用于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居间协议或定金合同,在约定的时候以约定的条款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将被没收。
但仅仅知道这一点是完全不够的,往往看起来简单的法律问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发生种种不可预测的意外情况,使得定金罚则不能正常适用。
张峥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碰到过多种定金纠纷。
有一起案例,在居间合同里约定了定金,但在收据上,写了“订金”,之后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在买卖合同里明确已收取若干数额“定金”。如果没有之后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收据,已支付款项为订金,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般予以返还。而因为有之后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定金”的性质进行了确认,则“订金”性质转变为“定金”,又能适用定金罚则。
另一起案例,同样在居间合同里约定了定金数额,因定金数额较大,采取汇款方式支付,没有出具收据。发生纠纷后,收取定金的卖方否认此定金的性质,认为是首付款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定金收据,双方争议很大。张峥嵘律师在办案中认为,既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且该相同数额的定金已以汇款方式支付,证明买方正在履行居间合同,支付定金。而定金通常都在首付款之前支付,卖方称那不是定金,而是首付款,需要证明买卖双方对定金及首付款的支付重新做出过约定,否则不能否认此定金的性质。
所以确定购房中的定金性质,在发生纠纷时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张峥嵘律师
咨询热线:
13818784511
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13101200511280879。
咨询热线:13818784511,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楼(地铁二号线陆家嘴站)。